2021年3月25日 星期四

臺中市110學年度教育優先區計畫網路填報說明會

 一、教育優先區計畫網路填報審查系統網址https://epa.ntcu.edu.tw/

二、110學年度教育優先區計畫全文、網路填報系統使用手冊請登入教育優先區計畫網路填報審查系統後至學校端入口上方點入資料下載區下載,請務必詳閱計畫內容及系統操作手冊。
 1.學校填報系統帳號為教育部學校代碼(193***或064***之6碼數字),各校請僅由一位承辦主任負責上網填報。為維資安本系統不得由不同人員上網填報,亦不宜將帳號密碼告知他人。
 2.忘記密碼請點選「忘記密碼」連結,輸入學校代碼、承辦人姓名及新密碼寄送電子郵件信箱,系統將寄發新密碼電子郵件。
 3.若因為學校更換承辦人,未交接帳號密碼資料,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取得密碼,請寄送電子郵件至服務信箱,主旨註明「重設密碼」,並於信件內容詳列「學校代碼、承辦人姓名、承辦人職稱、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及承辦人聯絡電話」,經教育優先區計畫工作小組確認資料正確後,即重置密碼,並回信通知。
三、填報說明:詳細填報說明請見網路填報系統使用手冊(按此連結)
 1.步驟一:檢視可申請項目/申請補助經費。本年度系統會依據近三年符合該補助項目且曾提出申請之學校,由系統自動匯入可申請之補助項目。請各校在「110 學年度填報申請區」點選欲申請之補助項目,並依照網頁指示,進行補助項目申請填報,填寫完成後,列印「補助項目申請計畫書」。本年度改線上填寫申請計畫書,計畫書內容各欄位請注意字數限制。
 2.步驟二:上傳檢附資料。如有申請補助項目,依前述步驟完成經費概算及計畫書填寫後,下載列印由系統產出之「補助項目申請計畫書」經承辦人、主(會)計及校長核章後,掃描電子檔案,依照網頁指示上傳計畫或相關檔案至指定位置。
 3.如欲新增申請非系統判定之補助項目或近三年均未申請補助之學校,請點選「改採指標界定程序判定」或「經系統判定無可申請補助項目」之學校,系統會顯示「填寫學校資料」選項進行填報,再由系統判定符合指標與可申請補助項目。重新填報指標界定資料後,需另印「學校指標界定調查表(由系統產出之I~1表)」經校長核章後掃描上傳至填報網站」。
  4.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若實施計畫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該詳細資料僅留於學校存查備用。若以電子檔上傳,學生姓名部分請務必隱藏部分名字,例如:王○○。
 5.經費補助項目內涵、補助原則及補助基準請詳閱計畫P.9-P.18說明。
四、110學年度填報作業期程:詳細內容請見教育優先區計畫(自行下載及計畫精神內涵暨填報說明簡報(按此連結)
 1. 3/1~3/30為網頁填報測試作業,學校試填資料將於3/31刪除。
 2. 4/1~4/20為正式填報時間,各校務必於4/20前完成填報,並下載列印由系統產出之填報計畫逐級核章掃瞄上傳。如上傳檔案非由系統產生之計畫或未核章,將被退件要求重送。
 3.4/22~4/27進行未填報學校申請補填作業,本市初審小組訂於4/27-4/30進行第1次初審,預計4/30完成初審。各校請於4/30起上網檢視初審情形,如經費被刪欲申請退件修正,務必於5/5前申請退件。被退件或自行申請退件學校,務必於5/11(四)前完成修正及重新上傳計畫
 4.教育部於6/11前會完成各縣(市)政府補助需求計畫複審作業。請各校於6/11~6/30自行上網檢視教育部複審結果。並於7/20前依據複審結果及複審意見修正計畫並上傳至填報網站(不需修正也要上傳原計畫)。
五、計畫執行須知:
 1.經核定受補助學校應於110年7月20日前,依照教育部複審意見修正計畫(含調整後經費概算表) ,上傳至教育優先區填報網站。以利教育局能列印「各校修正後計畫上傳校數統計表」及掣據函報教育部請領第一期經費,盡速辦理撥款作業。
※教育部核定補助經費後,教育局需確認所屬申請學校上傳修正後計畫(含經費概算表)完竣,列印「各校修正後計畫上傳校數統計表」經局長核章,始能掣據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領第一期經費。
 2.計畫經審查核定應後之經費支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非經報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核同意,不得有改分配或調整補助項目內容事宜,教育局依規需「嚴予列管」。
 3.執行期程:110年8月至111年7月底。110年8月31日前,學校應繳交成果報告並上教育優先區填報網站列印「學校經費核結表」經校長核章後,送市政府教育局辦理經費核結如有餘款,應依規定繳回
※111年9月30日前,教育局需辦理經費核結
六、108學年度下學期暨109學年度教育優先區訪評工作期程說明:
 1.預定4/30(五)辦理成果上傳填報說明會,請各校於5/21(五)前完成上傳實施成效檢核資料。
 2.管考工作小組預定於5/28前完成實施成效書面資料審查評分。
 3.預定6/10(四)於定點學校辦理典範學校分享活動:擇特優學校5所為典範學校(其中1所為定點學校)進行典範分享,未上傳資料或經檢核資料審查評分未達70分(待改進)學校,需至定點學校觀摩並輔導完成資料上傳。